创建和谐社会之“婚姻财产观”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的,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家庭。可是家庭的和谐,除了夫妻个人性格的因素外,多系经济原因,说白了就是因为钱。但钱只是家庭丧失和谐的一个表面诱困,根本原因还是生活观念上存在误区。
国人在经营感情上,多“喜欢”模糊。这是国粹阿Q精神的体现,或者说是模糊的理性。青年男女恋爱,大多数都是由陌生到相识,青梅竹马的情侣是极少数。恋爱结婚的人,都希望对方绝对地信任自己,可是自己却难以说服内心绝对地相信对方。即便努力说服内心相信了,也常常难以抑制疑虑闪现于脑海。这就是模糊的理性现象。
两个人分别在各自不同的生活环境里成长,如其说恋爱时有感情,不如说是激情。真正的感情是在日后的生活中培养出来的。这时的信任是建立在短暂的激情之上的。如果情侣之间彼此钟情,那这种信任还能与激情同始终。倘若其中一方基于客观因素心存勉强,这种信任从一开始就是单向的。而事实上相当多的夫妻都是这种情况。初恋是美好的,是人此生中一幅永不退色的画。也只有初恋的人是不计回报的。这世间,绝大多数人的第一份感情都只能默默地存在心底,并带着它开始所谓成熟的生活。
人常说初恋时我们不懂爱情。未婚的年轻男女对于这句话也是常常嬉挂嘴边。其实没有多少未婚男女真正懂得这句话的含义,尤其未婚的女孩子。恋爱时的激情主要是受生理因素支配的。每个青年男女在选择生活对象时,都希望自己是对方的第一份感情。却常常接受不了第一份感情的表现。初谈恋爱时,往往因为对方傻傻的举动而拒绝对方。选择接受令自己“满意”的对象。笔者的一个邻居,第一次去与别人介绍的对象约会时,没有吃零食习惯的他并不知道女孩子是受吃零食的。根本就没有想到要给对方买点什么东西吃。想要邀请对方到饭店吃饭,又顾虑第一次见面是不是有些太唐突。最后什么都没有做。结果女方嫌他吝啬,拒绝了。第二次去约会另一个女孩子,他吸取第一次的教训,遇到什么买什么,还邀请对方到饭店,要了毫几个菜。结果后来介绍人说女方嫌他太挥霍,今后这日子没法过,仍然被拒绝了。第三次去约会又一个女孩子,也就是他后来的妻子。这回他已经不抱什么希望了,两人聊了一个多小时,他只给对方买了一个雪糕。结果女方回话,说他是稳重,很满意,后来就嫁给他了。许多八十年代以前的青年男女都有这种经历。
这种择偶悖论,并没有随着夫妻的结合而结束。前面说了,经济是影响夫妻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婚后夫妻二人在共同财产问题上的态度仍受此观念影响。新结合的夫妻,都有一个蜜月过程,可是很快就会被生活波折荡涤得不再清纯。许多女人开始抱怨,说是男人如何如何地不可信。男人开始抱怨女人怎么怎么不再温柔。其实这多不是夫妻彼此失信。而是审美疲劳在精神上的最初表现。激情过后是平淡的日常生活。富裕的人还好,物质上的丰富还能延缓审美疲劳,因为人的美并不仅仅是形象上的,而是综合素质的质量。但绝大多数的平民家庭却没有这么幸运了。物质生活的单薄,很快把夫妻的彼此激情消蚀殆尽。精力开始注意生计。
中国的夫妻,在感情没有出现裂痕之前,还是不会计较家里的钱谁花得多,谁花得少的。至于那些赌博吸毒的,已经不能算是正常人了,不在今天探讨之列。此文先说说怎样才能使家庭消除和谐隐患。每当我看到生活中夫妻离异,从恩爱反目成仇,就为之伤感。经过观察分析发现,这种悲剧有许多从夫妻二人相识时就已经种下祸根了。
夫妻应该相互信任,可是仅把信任建立在人性基础上不行。没有客观保障的信任才是离异夫妻反目成仇,以致于酿成悲剧的宿因。当夫妻生活过了激情期,进入平淡的日常生活时,便开始了对夫妻双方人性的检验。这种时候只有让生活理性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在万一分手时计较财产分割造成的彼此伤害。离异的夫妻把对方视为仇人,多系心理不平衡所致。因此才会在利益上锱铢必较,恨不得致对方于死地。前面说了,人的初恋因为存在太多的非理性因素,彼此多不能成为夫妻。此种感情多终生存在于夫妻双方的内心中,成为衡量夫妻生活的尺子。如果夫妻生活得和谐,这份感情往往会沉淀在心底。只在偶尔孤独或目睹相似情形时才会从心底泛起,但很快就会被和谐生活继续沉淀。
然而,在夫妻生活出现冲突时,这种尺子就会让夫妻占下风的一方觉得委屈,觉得自己为对方牺牲的太多,于是产生索偿的强烈愿望,平时能随便施舍给路人的此时也不愿意留给对方,恨不得让对方从这个世界上消失才随心。另一种情形,就是夫妻感情投入相对过多的一方,投入得越多越觉得自己受到的欺骗多,伤害大。从内心中觉得对方理应给自己补偿,才致使产生利益分割的冲突,直致彼此伤害得体无完肤。遭遇这种不幸的夫妻,没有一个是赢家,都是生活的失败者。人性只有在理性的制约下,才能最大限度地显现出美好的一面。从前我们都说欧美人感情淡薄,只认钱。结果现在钱带给那些离散的夫妻的伤害比欧美人大得多得多。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为什么欧美离异夫妻象我们国内那样非得弄个你死我活的相对要少。这说明,人家的生活要比我们多一些理性。制度与观念的完善,让矛盾得到有效的调谐。
制度的问题,不是今天的话题,就先说观念。中国的夫妻觉得共同生活时彼此把钱分得太清是对彼此的不信任,是伤感情。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离婚率较低,夫妻生活几十年没有什么财产可供离异分割。即便分手也只能争个里表。甚至有的为了早日从精神苦海中解脱,也都懒得计较,不会给对方造成太大的伤害。可是现在不同了,除了生活水平提高,让夫妻在短时间内就能产生一定的共同财产,独生子女政策也让双方老人把毕生的积蓄赠与给子女,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也就成了一个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具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的离婚率已经与结婚率平分秋色了。为了未雨绸缪,让天下半数离异的夫妻在分手时少伤害一些对方。理性理财必须成为人们组成家庭过程中正视的问题。
婚前财产,是社会婚姻文明进步的一个新概念。可是现在许多青年男女不愿意正视这种问题。为此一度在现实生活中引起许多矛盾,但随着离异悲剧的增多,已经引起了世人的关注。沉浸在热恋中的青年男女,对于未来都还停留在理想的层次上,不愿意提到可能会出现的离异后果,这恰恰是不成熟的婚姻观。人为什么要结婚登记呀,这不仅是统计的需要,还是要用制度制约人性的弱点。伴随着婚姻问题的复杂化,一方面中国关于婚姻问题的法律需要健全。另一方面,要结婚的男女应该形成成熟的婚姻观。降低悲剧的发生率,减轻可能出现的离异伤害,须要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理性对待婚前婚后财产。
时下的年轻人,一听到对方提起婚前财产,就怒发冲冠,甚至悲观地认为对方对自己的感情有问题,因此分手的也大有人在。这种观念的人,受离异婚姻伤害的几率要比理性对待婚姻财产问题的人高得多。冷静下来想一想,生活在一起几十年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尚有时心存疑虑,人家凭什么相信你会与自己过一辈子?真有“相信”也是自欺欺人的回避。再说婚姻是需要经营的,能否过一辈子,取决于以后经营得如何。经营就要有得有失。相信结婚就能过一辈子,同相信做买卖不会赔一样。只有正视经营失败,才能将失败降低到最小限度,这才是婚姻稳定的保障。换句话说,如果不是愚蠢得接受不了婚前财产,那就是心存不善,想要借婚姻骗取对方钱财。因为婚前财产也好,婚后财产也罢,只要夫妻共同生活,就都有使用权,并且不对消费了的财产承担任何债务。只有在一方背叛婚姻时,婚前财产的确定才发生作用。如果不是愚蠢的看不明白这其中的道理,那就只能理解为别有用心。想你的婚姻稳定吗?想增强夫妻彼此间的信任吗?相提高你们的家庭生活质量吗?那就正视婚前财产吧。
现实中尽管青年男女因为激情不愿意计较婚前财产,可他们的父母们却不会不想这个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异时只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现在大多数的家庭都是一家一个孩子,除少数民族或双胞胎外两个孩子的都属罕见。年轻人婚龄前基本上事业上不会有太大的成功,无法独自承担婚俗带给他们的经济压力,所以孩子结婚时,父母多有赠与。离异时这部分财产分割过去产生过许多矛盾。旧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可是随着婚姻矛盾的加剧,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也就是取消了八年转换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不依法约定个人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永远属于夫或妻个人。有些小夫妻,认为只有把对方的财产都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婚姻才安全。恰恰相反,经营感情就象攥一把沙子,你攥得越紧越攥不住。适当的放松,才会让感情感觉到舒适。
西方人把契约看作一种文明。而我们中国人却不十分重视契约精神。说白了守信程度较低。婚前财产公证,常常障碍重重。家长们因顾忌这种公证影响孩子婚后夫妻感情,故而遗留了许多隐患。成为夫妻离异时矛盾焦点之一。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注意结婚时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认定父母婚前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一方父母赠与子女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那么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就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具体说明是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就应该认定为是父母一方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所以,婚前财产如若不公证,就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如银行提款单据(证明提款时间),房屋过户单据(证明过户时间)等。
婚前财产矛盾现在基本理顺。婚后的个人财产如何界定,也是夫妻离异时的焦点。现今的中国平民,虽然生活较改革开放前有所改善。可是由于改革开放成果的分配极不均,大多数的平民家庭财产还是不多的。相当多的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不能一次性全部资助到位。而婚后父母的资助赠与,如何确定为个人财产就成了问题。要想让自己的孩子在万一发生婚变时,不至于人财两空,一种方式可以在资助孩子时,与子女签定合同,明确此资助只是对于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但这种方式,许多中国父母顾忌会影响与子女配偶之间的关系。实际效果不是很明显。
另一种方式,就是在资助子女时,让子女写借条。父母把孩子养到十八岁,就已经完成法定义务。继续资助是人情,不资助也是本份。父母没有为子女支付结婚费用的法定义务。所以父母可以让自己的子或女写借条,必须写明为家庭生活借父母多少钱(或者直接写明用处,如为购房等),但不用约定还款时间,这样父母可以随时追偿这笔债务。而这笔债务必须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需要提供知道的证据),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约定个人债务,也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如果不约定为夫或妻个人债务,那么如果债务人离婚,借钱人只有偿还一半债务的义务,另一半要由其原配偶承担偿还义务。两处追偿,难度要大增。这是对于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借贷方式。对于资助子女的“借条”,一般不要有项此规定。这种方式也有局限,那就是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已经不在,子女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按照我国继承法,被继承人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也被继承为夫妻共同债权。也就是说父母资助给孩子的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三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最好的方法还是公证赠与给子或女个人,或者遗嘱将个人财产明确是归子或女个人所有。如果不明确,则视为子女夫妻共同继承。
上述财务的明确归属后,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了。理智的夫妻,应该将家庭财产明晰化。家庭收入,应该分为三部分,即夫、妻、子女。家庭理财时,如果收入除了支付日常生活费用外还有节余,可将节余分成三部分,分别在银行开户,存入以夫、妻个人真实姓名开户的银行帐户。生活费与节余存款分配比例可由夫妻共同协商,节余存款应该夫妻平分。并签订协议,明确个人帐户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家庭生活需要支付个人财产,应该从夫妻个人帐户中等额支取。这些家庭理财方式,看似不近人情,其实却是夫妻感情的客观保障。夫妻少了许多忧虑,生活会更加踏实。夫妻发现对方有什么感情问题,不用再想方设法为可能即将到来的离异费尽心机处理财产,完全可以用这最后的机会全力解决感情危机。一定会有些感情危机得以解除的。即使感情不能恢复,也可以在分手时减轻对于曾经同床共枕的伴侣的伤害。
人都是有感情的,笔者并非是为感情出轨者开脱。即便感情出轨,绝大多数人也不会因“新爱”而生“旧恨”,毕竟曾经共同生活过。可是利益的分割却让彼此深深地伤害,由愧生恨。许多感情出轨的人,最初只是对于背叛感情不易接受。对于曾经的伴侣虽然生厌,但也不至生恨,恨都是在利益分割过程中渐生的。这种伤害,甚至危及离异双方再婚的家庭,最直接受伤害就是离异夫妇的孩子。婚姻危机不会因为你不想他就不会发生,理性理财警钟长鸣,让家庭成员危机感常存,时时提醒夫妻着意经营感情。
家庭生活观念的更新,全新的婚姻财产观,有利于夫妻感情理性化,有利于家庭矛盾的缓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婚前财产也好,个人财产也罢,如果婚姻正常存续,夫妻都可以象支配共同财产一样支配。如果哪一方接受不了,逻辑上就只能理解为有离异后欲多占对方财产的主观动意。一个结婚时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想着要离异,并准备在离异时多占对方财产的人,有什么资格因为婚前婚内财产处置指责对方对感情的态度。夫妻双方谁都别说没有,客观上就是这种结果。只要你想继续共同经营这份感情,你的经济利益丝毫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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