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还是不回来好
国务院新闻办于2月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宣布,赖昌星引渡回国将不判处他死刑,包括不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笔者以为,还是暂时不要他回来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审判之前是不能被看作犯罪的。因此,干以胜以他的身份,是没有权力作如上宣布的。他的宣布,有越权之嫌。
远华案之后的7年间,已有8名主要的涉案官员被判死刑,而案件的主角赖昌星却能在回国后“免死”,是不是因为赖昌星在国外躲了几年,“留过洋”,就像拿到一快“免死牌”一样,享受特殊待遇?
赖昌星“免死”必然带来两大问题。一是将何以面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司法的普遍性原则?将何以面对法律的公正性?另一大问题是,已经被判处死刑的案犯,法律将何双处置?更为棘手的是,现在还正在审判的重大经济案犯,是不是可用赖昌星作为案例进行判处?
人们不禁要问,是权大还是法大?是人治还是法治?
我们不能因为赖昌星躲在异国他乡而生出“鞭长莫及”的无奈,就可以无视我们的法律尊严,就可以不顾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副省级巨贪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一张口就供出60人的贪污受贿行为(3.3日《现代快报》),赖昌星当比王有杰更有“活动能力”,在远华顶盛时期,从中央官员到各级地方官员,他无不设置有重磅糖弹。一旦他回来了,引渡回国之后的他,或许为了立功减罪,他的交待极有可能要带出更多的“萝卜”,而这些“萝卜”或许还正在他们的地盘上“风光”,又将何以处置?
媒体透露,加拿大同意引渡赖昌星,它提出的要求不仅有个不给他判死刑的问题,还会有赖昌星在关押期间的生存状态、审讯状态、审理状态、透明状态的种种公开的要求。倘若有某一点不在意的话,西方媒体就有可能夸大其词、大做文章,诬蔑、攻击我们。因而换得一个赖昌星回来,还合算吗?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不若在我国与加拿大签定引渡协约之后,堂而皇之地把赖昌星引渡,然后按照我国法律尊严,堂而皇之地给予公正审判,不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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