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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克罗则维兹《战争论》之研究/第八章 战争计划

类别:人物传记    作品名称:冷月无声:吴石传     作者:郑立      字数:本文有5585个文字    阅读时间约14分钟

  

  第一节  通说

 

  战争计划之论述,载诸战争论第八卷,克氏以此为战略之核心,一切之研究,集中于是,惜克氏尚未革就是篇便尔凌逝,致不能成为完壁,然其间所论述,虽有未透彻处,但雏形已具,义理不阙,若加以剖析,概可分为战争计划之要者,攻势守势之决定,坏灭敌人目的之战争,限制目的之战争等各端。

 

  第二节  战争计划之要者

 

  克氏对战争计划之解说如次:

 

  战争计划者,包括一切战争行为之谓也。

 

  凡战争之各个行为,原有其特别之目的,然战争计划乃使此各个行为,向最后之目的而统一之者,又各种之特别目的,乃于此战争计划之范围内所生者。

 

  战争苟对于应达成之目的及战争行为之目标,不能明了,则不能开始;换言之,即将战争之目的,及依战争行为之目标而定之方针,与乎依此所应使用之兵力及应努力之程度,先加以决定,然后战争始可发起,此种基础观念,自战争行为之较大者,以迄战争行为之最小部分,均不容漠视。

 

  然则战争计划对战争行为,至何程度止,可以决定之乎?克氏对此则谓:

 

  战略者,乃付与战争行为以适应于战争目的之目标也。换言之:即战略者策定战争计划,并安排遂行此计划之行动也。亦即策立个个之作战部署,及因此而生之各种战斗也。然此等事项,当依状况而决定之者,状况不能预窥其底细,以故战略者,乃在战地适时适切规定个个之事项,有时或须全部变更之也。

 

  吾人推阐其意,即战争计划,只决定行动之大纲,其细部可于战地适时适切加以规定。又战争计划,仅能定作战之初动,而因战争之进展,逐次当加以变更者也。

 

  第三节  攻势守势之决定

 

  克氏谓:

 

  压倒歼灭敌人,实战争行为之本质,且为绝对目的,但其实施之条件,在须具有形无形战力之优越,旺盛之企图心,及冒大危险之果断。苟未能具此诸条件,则战争行为之目的,仅可攻略敌领土之部分,或仅保持我国土,以

 

  待时机之至,以是最后之场合,成为守势的战争。

 

  以故归纳克氏所析之战争计划,概可分为如次之三种形式:

 

  1.以压倒歼灭人为目的之攻势。

  2.限制目的之攻势。

  3.守势。

 

  依政略目的而决定攻势与守势时,则因政略目的当分战争为攻略的战争,自卫的战争,或绝对的战争,待机的战争之故,只须兵力不受掣肘,为攻为守,可立即决定,但如此实不与现实适合。依用于战争之兵力大小而决定攻势守势时,则须先将彼我之战争目的及用力之程度,加以较量,而战争所用兵力之算定,则须考察敌之政略目的,敌之国力及各种关系,敌之国民性及政府当局之意思力、性质、并能力等,而权衡彼我之优劣长短,并顾虑同盟国所生之影响。然敌之政略目的,即其要求程度不易明了,故其用力程度亦弗克判定,又敌之国力及各种关系,敌之国民性,政府当局之意志性质,并其能力,非与我同一者,若徒以我为标准,其判断极不正确,故如上述各种比较,实经纬多端,头绪纷歧,欲得正鹄之判断,殊为难事,此问题之解决,惟睿智慧敏者能之,拿破仑氏谓:“如代数学上,有所错综之问题,即具硕学为牛顿者,亦当踌躇难决。”

 

  总之,于此等之计算,因人智之活动,有时非正确之科学或推论测算之力可以成功,实有赖于一种之术也。换言之,即在此场合,人智之活动,终赖于天性的感觉之敏锐,与判断之灵慧,于无限事象及无数之关系中,将最重要而有解决价值之事项,与出于本来目的之外各种不紧要事项,加以判别。是战争遂行之手段,即攻势与守势,如何审择,所下之判断未有分析的理论的结论,宜对其时机之特性与当时之各种关系,作全般之考察,舍此之外,无有他途,又与一国之领袖、政治家、将帅之精神的等等之素质,亦有相等关系。

 

  第四节  以压倒歼灭敌人为目的之战争计划

 

  第一款  行动之统一

 

  战争从绝对形观察之场合,与从实现观察之场合,其结果生两种之观念。

 

  战争在绝对形时,一切之事,皆从必然的理由发生,一切之物,皆为一体,且继续不断,敌对之双方皆彼此冲突不已,而战斗概连续不断,且有一定之极点,以此极点,为胜败剖判之境界。故战争为最后之一结果,彼此观念而言;战争乃不可分离之一体,其各部分(即各个之成功)来有独立之价值。

 

  与此对待尚有他之见解,即:战争从孤立的结果成立者,此等孤立的结果,其自体各具价值,一个之结果,未有影响于其他之结果者,各个孤立结果之合计,乃为战争全体之结果,譬如连合竞技各个之结果,为个人所得分数,而合计一群全体所得之分数,乃所以判定胜败者。

 

  以上两者,相对立之极端的观念,前者合于自然的推论,后者亦有历史事实之证明,又前者要求战争“必须通盘考察”之论据,而教示指挥官欲行一事,常须顾虑及于能统一全般之根本方针,后者以眼前之利益为行动自身之目的,而加以追求,其他则听之将来之全般结果耳。

 

  总之,第一观念乃其基础,而成统制一切处置之准据,第二观念,则依状况而生适当之变则,见乃克氏关于“战争内之连系”理论之一端,由此理论而演绎为'战争计划当统一一切行动'之论据。

 

  第二款  作战目标

 

  “就战争绝对形而言,必须压倒歼灭敌人,而欲压倒歼灭敌人,不必须攻略敌国之全部”故作战目标之决定,不必常依一般之理由,当依非在战场而不能认识之特种理由,如无从说出之精神原因,或时时发生小事变之结果等而决定者,又偶然之运命亦有左右之者,故学理不能就此原因而一一说述,惟注意两敌国相互间之重要关系,及顾虑现在之利害,此等之关系及利害,全为彼我双方之重点,亦即形成势力与运动之中心(注一)。及看破敌人之重点,则当指向全部所集结之冲突力于此点,而不可间断。

 

  依上所述,所谓作战目标,乃求敌之重点,着重点有二个以上时,务必使归于单一,而用我全力指向之。

 

  敌之势力中心,因机可于左例四项中求之:

 

  1.当一国有内江而四分五裂时,通常向其首都;

  2.小国得强大国家之支援时,通常向其同盟军;

  3.数国结成同盟时,向其利害之焦点;

  4.一国举全国民从军,以图抵抗时,向其国民之领袖,或国民之舆论。

 

  战争仅限于两国之间,两在单一战场实施之场合,作战比较的容易,但将来战,往往以多数国家为敌国,而于数个战场行之,如是敌之中心果如何求之乎?是亦视敌若有共通之利益,而集中其力于共同一致之动作时,则数国可视为单一之国,否则可谓为“具有目的不同之二个以上战争”。

 

  敌军为单一军,集合于同一战场时,则其军事,于事实上构成一单位,故无须特加研究,但敌军虽在同一战场若有不同之势力中心,而分离之军,纵使其部分连带密切,当加决战的打击于一方时,虽能影响及于他部分,然犹不可谓为绝对的一致者。又各军战场隔以地理的大障碍,而仍在邻近时,则相互间有甚大之影响,但两战场互相远离,且其中间有中立国时,则殆无影响可言,又两战场在被攻国全然反对方面时,则全无相互之影响。

 

  总之,使敌之重点归一之难易,依政治关系,乃战场之地理的状态而异,敌兵力之分离及联系之概念,于其程度各有阶梯,故就个个之场合,思考—战场之事变,所影响于他战场之程度,而判断能否将敌兵力之诸重点,归而为一。

 

  若不能将敌势力之重点归一时,则考定各势力中心之相对的价值,而指向作战目标于比较的重点。

 

  无论敌之重点何在,皆当以击破敌战斗力而溃灭之为第一目标,是乃最确实之第一步,且恒为重要之事,依多数之经验,选定如左之目标,实适于使敌归于溃败:

 

  1.敌之军队成为活力之基础时,当击灭其军。

  2.首都不特为政权中心,且为政治机关,乃政党所在地时,当占领之。

  3.敌之同盟国,较自身强大时,当对最大同盟国加以大打击。

 

  (注一)势力及运动之中心者,其他一切之势力及运动,从属于此根本的势力与运动之谓也。

 

  第三款  兵力之集中

 

  敌之势力重点能判断,而作战目标克以决定时,则当对之作集中之行动;换言之:即我之兵力非集中不可。其最简单且自然者,乃采适用于单一战场之攻击方法,预先集中全力。惟次列各场合,则须行兵力分割及分离行动:

 

  1.视所企图攻击各国之地位,若其集合点远隔,而图预先集中时,则生迂回及迟延之场合。

  2.同时若以数方向侵入,而可得更大效果之场合。

  3.战场之幅员广大,于主地点所生之决战,不至影响及于次等之各地点之场合(此场合,乃敌于其他各点,配置强大之兵力之反证,故不得已须分派兵九否则我后方联络线陷于危险)。

  4.运动中粮食之供给甚为容易之场合。

 

  以故攻者,当知有时必须将兵力分割(注一);然则当分割之场合,欲将分离之部队,作统一行动,究应如何而可乎?克氏则以适当集中点之选定,主作战方面之决定,及各军适切予以任务为条件;盖各部队间要求其连续的协力,殊不适当也,又各时期部队全体之正确的一致,在战术亦无必要,至于战略更无此必要也。

 

  (注一)克氏为主张兵力集结论者,同时亦认有必须分割之场合,已于战略之部阐述及之。

 

  第四款  次等作战

 

  集中兵力而单纯用于主作战,原为最理想者,但事实上往往不易,通常必须有次等作战,凡须次等作战之场合,最须注意者,为不可分割过大之兵力于该方面,致主作战陷于危殆,应彻底固持主作战方面,保持优势之主义。

 

  上述之主义,敌之重点未成单一之场合,即同时生两个或两个以上之战争之场合,必须遵守者为:二个或数个战争中,必有其一为主作战,而倾注最大之努力于此方面。

 

  倾注最大努力方面之主作战,当以攻势行动为合理,其他次等作战,则以采守势为合理,又次等作战之守势,应利用守势形式之地点,节约兵力至最小限,苟势力中心不同之连合诸军,其重点能归合于一战场时,此种处置效果更大(注一)。

 

  我所欲加以决战打击之敌,所存在之战场,不必更图为守势,盖依主攻击,及与此相随之副攻击,即不能以兵力直接掩护之地点,自然可行防御也。

 

  总之,我之目的,在与敌以决战的大打击,此种打击苟得成功,则足偿一切之不利,我拥有大兵力,可行此大打击,反迟疑却顾于战况不利之场合,使自分散其兵力,是自行放弃成功之途径也。专力于主行动,而置其他行动于其次,使攻击动作,十分彻底,既胜之后,再转移于其攻者逐次各个实行之,是为要义(注二)。

 

  (注一)其意谓:在连合军若因各国军之协同不充分,故次等作战,得有效实施时,则若能将连合军之中心势力国加以击灭,则他国自然失却战争意志。

  (注二)是即拿翁常用之各个击破,及内线作战等之方法。

 

  第五款  行动之迅速及战争之速决

 

  一切徒费时间之行动,及无益之迂路,皆使兵力渐次损耗之原因,不能不谓之战略上之过失,就中下述各件,特应注意:

 

  1.奇袭可使攻势益臻有力。

  2.攻势动作当起于不意,且其动作须连续不绝,是诚成功之左券。

  3.不知奇袭,或行动不能继续,则不能收压倒歼灭敌人之效。

 

  奇袭以行动迅速为要义,故当避远道之迂绕,而直路向目标迈进,拿破仑每击破一军,而转向他军或攻略一都邑,而向他都邑时,必取大路,而避免迂路,是可知其着意之一斑。

 

  考力学之原则:“一定之力,于一定时间,所获得之量,与一半之力,于倍数时间所获得者相等。”但战争计划之立案,若依此法则视时间为力之要素,则大误谬,战争行为,固需要时间,然除特别场合外,于时间之犹豫,未有不败者,胜者依时间所得利益,惟于既经攻略之地点,欲期其效果增大,若经过某时间,则不需要别加威力,而其他之州郡,自然可入势力圈时为有效。换言之:即胜者已于主要事项,收得效果,而越战胜之极点,不须别加何等之补助,且无何等危险,亦即当敌已慑服之时期姑迁延时日也。

 

  故将行动区分为长时间之间隔。认为必要,或为有利,惟在败者耳,在胜者实施殊为不便,且弥增困难,凡欲使一攻略得良好结果,惟有一意迈进,勿任中断乃可,二个以上之目标,其最易夺取者,通常为较近之目标,但此较近之目标,苟不副本来之目的,则不能中止于此近目标,譬如小跳跃虽较大跳跃容易,但欲图超越广阔之水濠,而以小跳跃,两次行之,则惟有陷溺于濠中耳。

 

  上所阐述,乃克氏所主张:“应努力一举以达战争最后目的”之要旨云。

 

  第五节  限制目的之战争

 

  大凡战争,未具有足以压倒歼灭之兵力时,则只可具限制目的,采用上述所谓限制目的之攻击或守势。

 

  限制目的之攻击,仅能攻略敌领土之一部,此领土之攻略,可使敌战力减少至某程度,当缔结平和时,可资为有利之担保。

 

  敌国一部之攻略,若立能驯致缔结和平,原为最善,但初为攻势动作,后不能不转为守势时,则和议自感烦难,此际应连窥破攻势之极点,而不陷于危机,是最宜注意者,此场合攻略地地理的关系,含有大意义,若地理的状态不利时,只可蹯踞于一地,达成守势之目的;换言之,即在此场合之攻势,不可使敌之兵力重点归一,向之行绝对的攻击之得以掩护不须直接防御之地点,而各方面均须分派兵力也;亦即不能于时间地域的集中其兵力也,以是作战成为平凡,战争行为不能基乎一定方针,而集中于主行动,作战地域扩大,小战斗增多,往往因偶发事件而牵动大局。、

 

  故向敌国之一部行战略攻击时,应预先熟虑攻略后,该地之驻军,果属可能与否?一时占领敌地时,其利益果足以偿我所牺牲者与否!尤以因我攻击而诱起猛烈之反击时,果致陷于危险与否?至于守势,不可陷于绝对的消极、守者常宜威胁敌人,乘机加入反击;若陷于绝对的消极,则无使敌衰耗之机会;盖攻者纵使失败,绝不至断念其企图,必反复来犯,斯达其目的,守者之力,虽一时足以妨害之,结局必陷于危险,而至于束手待毙,故纯然之防御,乃一时的姿势,一俟有机可乘,或救援来时,即当加敌以反击。

 

  上述限制目标之战争,在战争之全体,非为有利,只可为欲压倒歼灭敌人之战争中(尤以欲期一举而克达到最后目的之场合为然)之一局面,或于特种之场合所用者。战史中所谓多数限制目的之战争,悉缘于上述之场合而生之也。

 

  (据《克罗则维茨〈战争论〉之研究》兵学研究会1937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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